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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北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
2017-8-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是指上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机管理总站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进行逐级考核。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工作监督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核,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制度建设及落实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违规处理制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和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要求制度建全、有效。
第六条 考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政策宣传、政策落实、信息公开、投诉处理、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应用、档案管理及问题整改等方面情况。要求管理规范、执行到位。
第七条 考核补贴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资金申报、执行及兑付情况。要求按规定使用管理、及时组织兑付。
第八条 考核政策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实现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成效情况。要求结合洮北区实际,按照政策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和在落实及执行政策上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
第十条 考核程序是自查自评
自查自评。年度工作结束后,总站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自查,对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报送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自查自评工作在当年11月完成;
第十二条 自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情况;
(二)每项考核指标自评得分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如出现经纪检、检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洮北区农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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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洮北区农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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