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农机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单位,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市局的责任。
(一)组织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三)指导乡(镇、街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的资格审核。
(五)负责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做好信息公开。按照全省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市、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补贴机具的核验审核工作。
(九)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十)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一)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乡(镇)农机站责任
(十二)各乡(镇)农机站要在当地政府指导下,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章 责任奖惩
第八条 市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单位进行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列入年终评先选优考核重要一项。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单位,属于管理者责任的,视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洮南市农机局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