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促进了农业农村的发展,但因为部分拖拉机使用用途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拖拉机交强险面临较大的承包风险,稳定经营难以为继,出现了场面极为尴尬的投保难现况。为了化解矛盾,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结合贵州省拖拉机交强险实际,明确了拖拉机机型界定标准,同时,制定了贵州地区拖拉机交强险费率。
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含拖拉机运输机组,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针对贵州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结合贵州省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状况,本次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区域化区分了农业作业和运输作业不同用途,对于主要用于田间作业和兼用于自用农业生产工具、资料运送使用的农业用拖拉机本着支农、惠农的原则,有效履行保险业服务"三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费率标准仍然按照手扶拖拉机60元/台,盘式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90元/台执行。对于用于道路运输的整体式拖拉机,本着回归车型本原、车辆实际用途,考虑实际风险程度,平衡车主保险消费能力的原则,进行了费率回归,整体式拖拉机按发动机缸数确定费率:2缸以下(含2缸):750元/台,2缸以上:1560元/台。
新费率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