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1、参加作业的联合机必须配备有效的防火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上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用明火照明;驾驶室乘坐不准超员,其他位置严禁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停留。
2、联合收割机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后进行。严禁在机器运转时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启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清除堵塞。
3、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机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通过桥梁或繁华地段时应有人护行。
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须遵守的规定:
(一)驾驶联合收割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二)不准将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三)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联合收割机;(四)不准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五)不准转借;(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联合收割机;(七)驾驶联合收割机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八)联合收割机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九)驾驶员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联合收割机;(十)不准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