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案例分析
农机事故案例分析
日期: 2009-01-01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段发展,农业机械化生产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购买农业机械的有机户越来越多,各地农机部门车的保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相对而来的"黑车非驾"现象也明显增多,一些驾驶员在没有经过当地的监理部门培训,考试而私自在车辆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成了各地农机监理部门的首要问题,最近几年内农机道路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数字统计,近每年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车物直接经济损失和被害人的经济补偿高达十几亿元,直接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
为了进一步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在阿城辖区发生的典型事故通告全体农机户,望广大农机驾驶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鉴,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01年6月30日1 4时许,永源镇上烟村三组村民王某无证驾驶自家无牌照小四轮拖拉机,将横过马路的本屯三岁男孩刘某碾压腹部致死。责任认定:王某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车辆安全设施不全,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全部经济损失为38500.00元。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01年4月21日l 8时许,大岭乡隆兴村无证驾驶员李某,酒后驾驶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驶往本村二组驶往五组的路段时,由于站在牵引架上的苏某为抓住车上要掉下来的稻草而掉到车下,被后轮胎碾压胸部致死。责任认定:李某属无证、酒后驾车,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的经济损失为18000.00元整。李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01年4月1 9日11时许,杨树乡永丰村无证驾驶员刘某、酒后驾驶来本屯收粮的双城市周家镇沈某的农用三轮车,在倒车时将本屯村民付某碾压头部致死。责任认定:刘某属无证、酒后驾车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沈某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起事故全部经济损失16060.OO元,肇事人刘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02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崔某驾驶自家四轮车到舍利乡繁荣村六组魏某父亲的地里拉玉米秸杆,作业时崔某把车挂上一挡,让车由东向西沿着垄沟自引行走后,崔某就到车的后大箱上捆玉米秸杆,魏某和他的父亲在地里往车上扔玉米秸杆,魏某再工作期间,不慎摔倒,被主机右侧大轮压伤,送市医院被诊断为左胧骨颈骨骨折,左胸外伤。
事故分析:因崔某违反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第七款农业机械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和崔某在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使现场被破坏,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破坏现场使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这起事故崔某负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五
1999年7月1 9日14时许,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驾驶员王某驾驶农用四轮车在行驶城西站铁路东侧与相向行驶畜力车会车时,因其车辆拖带农具严重超宽,又不注意减速避让,致使农具与赶车人左腿刮擦,并造成其骨折。
事故分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保护现场,反将现场破坏,又不报案,使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驾驶员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协议驾驶员一次性付给付某医疗费用5500元。
在发生事故后,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 时报案,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 同等责任。
4.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人员发生农机事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其它人员一方负主要责任。
案例六
2002年3月12日13时许,闫某驾驶自家小四轮拖拉机(08/03936),由大岭乡蚂蚁沟驶往亚沟镇亚站村,车上装有60根杨木杆,货物上坐四人,当车行驶到北大沟附近转弯时,由于超载,导致车向左侧翻,将车上的杨某等四人甩出,杨某摔到车后轮右侧的葫芦头上,后又摔到地上,送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肾破裂被摘除。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违反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第十章第二条第八款第六项规定拖拉机不准超载行驶,第十章第二条第二项不准客货混载,在驾驶车辆转弯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倾翻,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综合以上驾驶员违章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员闫某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起事故驾驶员闫某赔偿经济损失叁万余元。
机动车超载行驶带来的后果:
1.加大了轮胎负荷量,容易发生爆胎现象,前轮爆胎会造成方向失灵、后轮爆胎会使机动车辆立刻偏向一侧。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2.会使机动车辆的钢板弹簧负荷量过大,容易断裂。
3.会影响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能、造成转向非常沉重,转弯时离心力增大、操作困难,使制动降低,在正常情况下,运输载重量增加一吨,制动距离就增加一米,而超重后的影响更大。
4.可使发动机负荷量增大,容易发生过热现象,增大耗油量,并使离合器片在这种情况下常常烧坏而不能行车。
5.可使车架负荷量加重,特别是在山区崎岖不平的路面上行驶时,最容易发生车架变形,铆钉松动、折断,甚至有可能改变一些总成的相对位置,影响机动车辆的正常工作,而且即有可能发生事故。
案例七
2002年9月26日1l时许,驾驶员张某驾驶自家三轮车在经过大岭乡永兴村五组西边路口时,由于刹车不灵,在超越路边扛着木头的马某时,发生这起事故,致使马某受伤,经市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张某驾驶病车上路,在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现场破坏,致使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九条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现场,使农机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此起事故驾驶员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案例八
2001年4月30日早6时许,红星乡复兴村马某驾驶长春40拖拉机到邵启山石场装车,装完车后,在马某驾车准备离去时车顺坡下滑,刹车失灵,在车滑行30多米后将石场的采石工李某撞倒,造成李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大腿挫伤,侧血气胸,司机马某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拖拉机严重受损。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驾驶病车作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八条之规定,马某应负全部责任。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员,马某赔偿李某损失6000余元。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上路继续行驶
1.车况不佳,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
2.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失效的。
案例九
1998年3月9日1 O时,阿城市交界镇董家村民陈某无证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至董家村二组村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其他行人的动态和进出村屯口时应减速慢行的操作规章,将从村口相向出现的6名小孩之一刮倒碰伤。驾驶员因无证驾驶,对在行车中出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行人受伤。无证驾驶员陈某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起事故驾驶员陈某赔偿经济5700多元。
怎样预防幼童伤亡事故?
驾驶员驾车时,应随时注意前方路旁有无幼童,遇有幼童时,应事先做好预防措施,减速慢行,注意幼童动态,必要时应停车,切勿冒险绕行抢过,如发现路旁突然有幼童跑上道路,则应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切不可用喇叭警告幼童,防止幼童惊恐失措,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案例十
2002年6月27日早5时许,杨树民权九组的王某雇民权五组的吴某去自家铡草,每小时付给吴某25元。早上吴某用手扶拖拉机把铡草机拉过来后,用手扶车做动力开始进行铡草,在铡了约有8分多钟.由于铡草机喂入轮被草堵住,王某就用手去拽,因为铡草机没有防护罩,并且吴某没有向王某交代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导致王某的右手除大拇手指外全部被两个压轮压掉。
事故分析:因驾驶员吴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使现场被破坏,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九条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起事故驾驶员吴某应当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十一
2002年11月1 2日下午1 3时左右,魏某找徐某帮自家打稻子,打一袋四元钱,徐某2元,帮工2元,徐某雇了七人到魏家打稻子,因为徐某家有事,所以是张某开车把打稻机拉到地里,是张某开的机器打了大约十多袋子时于某来的,魏某把叉子交给了于某,魏某就去缝袋子,又打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左右,因为打稻机出草口处堵了,于某在取草时,袖口被齿轮啮住,致使于某右手被碾压成七级伤残。
事故分析:因机器所有者徐某与受害人于某双方均有条件而未报案。依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操作人员徐某是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伤者于某负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为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消除隐患,这就要求广大驾驶员认真学习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努力提高安全驾驶技术,遵守法规,必须坚持如下的安全操作常识:
1.不开带病车,不用带病拖拉机作业,是农机生 产不安全因素中极重要的因素,很容易被驾驶员和广大机户忽视。
2.不违章驾驶拖拉机,农机事故多数是由于违章行车造成的。
3.无证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证件是驾驶员经过训练,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合法驾驶资格的证明,无证人员往往是驾驶经验不足,遇有险情时心慌意乱,往往做出错误判断,这样就造成农机事故的发生。
4.下陡坡不空档滑行,有些的拖拉机驾驶员认为下坡空挡滑行可以省油,实际上这种做法十分危险。由于在坡道上空挡行驶时发动机额定转速时与驱动轮新产生的约束制动力消失,拖拉 机在本身重量的作用下,导致车速越来越快,从而引起了事故。
5.拖车严禁载人和客货混载,拖拉机是农业生产工具,它和其它机动车辆不同,设计结构不适于载人,客货混载更容易发生事故,行驶中遇有紧急情况制动时货物在惯力作用下继续向前移动,极易把人挤伤甚至挤死。另外,人坐在货物上面,遇到坑包时易把人颠下,而且货物有时会把人压在下面,造成过多人死亡或重伤。
6.牵引架上不站人,档泥板上不坐人,拖拉机行驶时,牵引架处摇晃的最厉害,既摆动、又颠簸,根本不能站稳,很容易跌落,挡泥板上不坐人也是同样道理。
7.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在驾驶的正常情况下,驾驶员的反应时间为0.6-0.9秒,而酒后的反应时间为1.5-2.0秒,换句话说,酒后不但会降低反应时间,而且还会丧失应变能力。
8.起步前查看周围情况,鸣号起步,拖拉机驾驶员必须养成起步前仔细查看周围情况,鸣号起步的良好习惯。
9.注意视线盲区的行驶安全,驾驶员驾车通过盲区时,要减速慢行,随时准备采取应变措施, 防止事故。
10.通过铁路道口时的行车安全,火车在铁道上行驶,属于专用线路行驶,有绝对的优先权,火车行驶速度很快,拖拉机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以防止发生事故。
(1)拖拉机驾驶员不要抢道行驶
(2)驾驶员技术不熟练,防止操作失误
(3)拖拉机的技术状态不良
11.拖拉机通过村、镇街道时要减速、鸣号,并且要精力集中,注意观望。
12.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大型拖拉机拖车载物,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一米。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二十厘米,小型拖拉机拖车载物,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板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两米。
13.夜间行车应注意的安全,为保证夜间引车安全,应做到:
(1)遵守有关规定,夜间无灯光或灯光不全不出车。
(2)夜间行车驶近交叉路口时,应减速,关闭远光灯,打开近光灯,转弯时要打开转向灯。
14.拖拉机道路行驶的安全措施,首先不能与汽车争道,因为拖拉机是低速车辆。其次要按规定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
15.拖拉机必须具备安全装置
(1)大灯、小灯、尾灯、后视镜、喇叭等。
(2)安全保护架、防护罩、油压表等。
上述的安全常识。广大有机户一定要遵守,上述的安全装置,要经常的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有故障,有隐患的安全装置一定要及时排除、修理、从而避免农机事故的发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广大有机户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警钟长鸣,确保安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