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2009年1月4日开始年审
机动车驾驶证2009年1月4日开始年审
日期: 2008-12-30  来源:长春新闻网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交警支队获悉,2009年度机动车驾驶人审验工作将于1月4日开始,凡持有长春市公安局车管所核发的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请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对应的时间,持体检合格证明到身份证所在地的区交警大队参加审验。
当年持外地身份证在长考取驾驶证的驾驶人,已领取在长居住证的,到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区交警大队参加审验。交警部门建议当年持外地身份证在长考取驾驶证,但又不在长春长期居住的这部分驾驶人,尽快到长期居住地车管所办理驾驶证转籍手续。但考虑有一些驾驶人可能会有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交警支队在2009年继续在经开交警大队、净月交警大队和高新交警大队开设特别服务窗口,专门对这类驾驶人提供审验服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长春市周边四市(县)驾驶人市(县)交警大队参加审验。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审验期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对应的时间结束后十五日内。为避免由于驾驶人审验过分集中给区交警大队服务窗口带来的压力,同时节省驾驶人的时间,交警支队近年来的做法是把审验期提前到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对应的时间前的30日内。也就是说,长春市籍驾驶人的有效审验时间为45天,简单地说就是前30天内和后15天内。
逾期不参加审验,首先是失去驾驶资格,如果逾期一年不参加审验,将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