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农业部对草拟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之后广泛征求了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形成《办法》草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草案)》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审议的《办法》共分8章55条,包括总则、报案和受理、勘查处理、事故认定及复核、赔偿调解、事故报告、罚则和附则。《办法》明确了农机事故当事人的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报案等;具体规定了农机事故勘查处理制度、责任认定制度、损害赔偿调解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办法》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可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并可根据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当事人做生理、精神情况等的鉴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由农机监理机构确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此外,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也可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调解。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机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