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农业执法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抓手,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着力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和执法保障。
《意见》突出了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在创新体制方面,提出要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二是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一站式”综合办公。三是进一步健全农业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和支持建设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在完善机制方面,提出要建立六大执法工作机制,即执法协调机制、执法协作机制、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执法长效机制、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和执法考核评议机制。
自农业部1999年开始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以来,各级农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的1762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10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204个地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1916个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浙江、江苏、福建、湖北、贵州、重庆、湖南、河北等省基本形成了省有执法总队、市有执法支队、县有执法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从工作实践来看,实行综合执法成效明显:一是有利于理顺执法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农业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提高了执法效果。二是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改变了过去执法机构分设过细带来的人、财、物分散和执法无力的状况,使有限的资源和力量得到整合。三是有利于树立农业部门良好形象,实行综合执法既减轻了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又降低了执法成本,改变了突击执法和季节性执法的做法,树立了农业执法的新形象。根据综合执法现状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意见》确立了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目标,力争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
《意见》强调,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有力创新,有工作依据,有实践基础,应坚定不移地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农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