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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日期: 2018-09-12  来源:

 为了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行为,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处理范围、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二、违规经营行为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申领补贴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原则

    生产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应当遵行诚实、守信、遵规、守法的原则。

     四、违规行为查处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

五、补贴申请

    (一)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参与制度。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机补贴产品购置者,其生产经营和购置的补贴产品需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由其生产经营者和购置者自愿提出申请。

(二)销售的农机产品必须是由省农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列入补贴产品范围的机具

(三)购置补贴产品,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由购置者向所在乡镇农机站及县农机提出申请,按照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购置补贴。

(四)对列入本省享受补贴的产品,未按照要求及时投档、或将信息及时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或其上传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未能实施补贴或实施补贴形成后果的,由其生产企业承担全部负责。

(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补贴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产品标准生产其补贴机具;应当在该补贴产品的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其出厂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六)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购置者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补贴申请材料和购置或销售的产品真实性负责。

(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销售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名单,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六、生产经营行为

(一)正确宣传补贴政策;

(二)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三)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四)对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不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补贴产品。

    七、行为规范

 (一)严禁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二)严禁以此补贴产品,冒充他补贴产品;

(三)严禁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标志或标识,与其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合;

(四)严禁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严禁向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上传虚假补贴产品信息;

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严禁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

    八、 违规处理

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的,建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较重违反规定的,可视情况建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较轻违反规定,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的,县农机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九、 查处程序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年至10年。

十、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长岭县农机局

                           20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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