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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农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日期: 2012-03-31  来源:九台市农机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我市农机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不得不作为,不得乱作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相关科、站室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设立九台市农机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长是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及主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有关科室、站、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局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农机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局机关拟订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
第七条 建立执法考核制度。对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把推行执法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经过考核,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科、站作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岗位执法人员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职能科室,经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局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十条 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局党委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日常工作,并受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第十三条 过错行为一般包括:
(一)经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反映或群众投诉,经本局查实确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实施行政监督、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期限的;
  6、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依法应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依法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者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10、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13、其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过错行为。
  第十四条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
(一) 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职能科、站、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职能科、站、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三)职能科、站、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局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局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四)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五)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过错的,由集体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七)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由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八)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上述因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本局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局内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制奖;
  (四)取销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五)予以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过错行为经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研究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对确认为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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