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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机械协会章程(修订)

海南省农业机械协会章程(修订)

日期: 2006-08-31  来源:海南农机化信息网


(2005年7月26日协会理事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海南省农业机械协会,简称:海南省农机协会;英文全称:Hai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英文简称:HAMA。
  第二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系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由海南省农业厅牵头,省、市县农机有关部门、农机生产、销售、作业、维修、经营的实体和个人等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四条:协会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企业、经营者、联合体、农机专业户以及广大农机作业服务对象相互间的联系,按照协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农机行业管理,搞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农机的优势和潜力,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努力提高农机作业服务经营水平和会员的经济效益,为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服务,积极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农业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决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和农机作业服务市场秩序管理规则;探索农机作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模式,创新经营服务机制,促进农机作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指导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专业公司,建立、壮大全省农机作业服务网络,发展农机作业服务产业化。
  第七条:组织、协调会员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和各种农机作业服务活动。提供、发布农机作业信息,组织会员签订落实作业合同,协调作业机具调度,指导开展农机作业后勤支持服务,帮助会员提高作业服务质量、提高作业服务经济效益。
  第八条:组织农机新技术、新机具试验、演示活动,提供农机新技术、新机具信息,开展农机推广、经营、维修技术咨询;帮助会员搞好农机项目策划论证、沟通项目信息;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农机考察、观摩活动;编发有关农机作业服务刊物或简报。
  第九条: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加强行业内部自律,加强对各会员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营造市场经济意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经营发展快、经济效益高、信誉好的会员予以表彰,对在作业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对象严重经济损失的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惩罚。
  第十条:沟通政府与会员间的联系,调解会员间、会员与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交流作业服务经验,沟通信息,促进会员间的有序竞争和合作。
  第十一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和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管理、技术推广、安全监理部门、乡镇农机站、农机制造、维修、销售企业、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联合体、广大农机大户、农机服务中介组织、外省长期驻琼跨区作业队、从事农业生产开发的公司、企业及热心推动农机作业服务行业发展的有关人士等,凡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通过申请登记,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企业、团体以团体会员入会,农机专业户及各界有关人士以个人会员入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享受海南省和各市县有关协会的优惠政策,对促进协会和行业发展有贡献的会员,优先享受协会给予的扶持;
  (四) 参加协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并在协会创办的刊物上发表合理化建议和论文,对理事会实行监督:
  (五) 优先取得协会在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有权了解会费的收支情况;
  (六) 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当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维护和提供服务;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 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种任务;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尊严,积极支持协会建设;
  (四) 主动、定期向协会提供所在地农业生产者所需的有关农机作业信息;
  (五) 积极维护海南农机信誉,信守职业道德,保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良好的农机作业服务;
  (六) 按规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破产、停业或被注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主动退回会员证;会员触犯法纪的给予除名,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的、不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各市县依照本协会章程、经批准成立的市县农业机械协会分会,可作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 选举或罢免理事;
  (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决算;
  (三) 审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 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必要时采取分片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研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定期向各会员、各市县通报各种类型农机作业服务的指导性价格;
  (二) 协商推选正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审议接受新会员;
  (四)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 代表协会联系对外活动,扩大协会和有关社团及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人员构成: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及全体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理事。理事人选由省及各市县农机部门及行业协商推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会费收入;
  (三) 开展各种农机作业服务收入;
  (四) 会员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助、捐赠。
  第二十七条:会员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协会的费用收支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会费收支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接受会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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