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06]27号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农机发[2005]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作业性能、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机鉴定机构可申请能力认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申请能力认定中所含的检测项目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五条 申请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套。
第六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评组由1~3人组成。考评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考评组组长应当具备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
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八条 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九条 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素质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表)执行。
第十条 考评组现场核查申请机构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并能对农机鉴定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合格率和完好率均为100%。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考评配置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十八条 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不符合”,或非关键项超过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对非关键项中3项以内(含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十九条 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条 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日内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在收到整改材料10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根据考评报告和能力认定建议,结合部级鉴定能力规划布局做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 获得认定的机构需新增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可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实施认定。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认定结果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批准认定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