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字[2005]157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
审核确定销售代理商资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农机销售市场,确保农民所购国家补贴农机性能优、质量好、价格廉、售后服务周到的重要工作。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进行审查,切实抓好农机购置补贴销售代理商资质的确定工作。
一、资质文书
销售代理企业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法人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件文书。
二、经营条件
销售代理商经营场地占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营业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农机具库棚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主要经营场所要有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有两台以上售后服务车辆和必要的服务设备。
三、从业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销售及售后服务人员至少在5人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或获得相关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有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四、经营业绩
提供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银行贷款抵押标的物(银行证明)。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五、信用等级
销售代理企业的银行金融信用等级为AA级,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企业要达到A级以上。
六、委托代理
具有农机生产企业的销售委托代理文书和良好的委托评价。
七、售后服务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对销售给农民的农机产品要按照“三包”要求进行售后服务。
八、无经营劣迹
两年内市场经营公平公正,取得比较突出的经营业绩,无坑农害农的案件。
各级农机(农业)部门要认真审核销售代理商报送的资料、证件和数据的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见附件1、2、3)。省农委负责审核一级销售代理商的资质条件,各市(州)会同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负责审核二、三级销售代理商的资质条件,并与符合代理条件的经销商签订经销代理协议。同时将销售代理商资格审核结果上报省农机局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