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并提出强化源头管理、强化技术检验、强化宣传培训、强化执法检查等四项管理措施。
一、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未经检验等“两无一未”违法用机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详见《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动态》2022年第9期),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还有:
(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二)《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检验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以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扣押的农业机械依法处理。”
三、突出防范化解农机“两无一未”重大事故隐患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是我们的重大政治责任。要清醒认识到,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农机“两无一未”存量隐患和农业机械化新业态增量风险交织叠加,必须把防范化解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严从紧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农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宣传贯彻《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划出鲜明的农机安全生产红线,是抓住“两无一未”主要矛盾稳控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关键举措,是抓纲带目推动农机安全生产爬坡过坎的必由路径。各地应当认真贯彻落实7月1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事事抓在手上”的执行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聚焦“两无一未”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全力排查整治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