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与服务之间的关系(2006-08)
浅谈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与服务之间的关系(2006-08)
日期: 2006-08-17  来源:安图县农机局 汪振海 郝迎春
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简称两新推广),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两新推广是农机农艺技术相结合的典范,是现代农业技术的有效载体,任何一项农业新技术都必须搭载在两新技术上,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规定的17项农业技术,有12项需要应用两新技术,可见,农业机械化在促进农业的科技进步,加快农业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综合技术在生产中的普及应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新推广工作是纯公益性的一项服务,国内外的任何一项农机新技术、新机具,都不是拿来就能应用到本地的农业生产实践中,而是需要当地的农机推广机构,首先要掌握信息资源进行选型,引进试验、示范进行适应性试验后定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然后推广,这一系列的技术程序都需要农机推广机构来做,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从事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还需要相应的技术经费予以保障。目前,全州各农机推广机构农机推广工作经费几乎是微乎其微甚至为零,现在拨付的公务经费数额很少,连正常公务开支都难以保障,更谈不上事业的发展需求。
上述的农机推广是纯公益性的服务,这种纯公益性的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因此,这块经费需求就应该是国家无条件地予以满足,在当前的公益性服务经费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各县市推广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大多开展一些有偿的服务,收取一定量的服务费用,这就从原则上违背了公益性无偿服务的法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这就在法律地位上确认了农机推广机构不是农民,也不是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因此所从事的服务是公益性的无偿的服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这里规定的有偿服务是指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必须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必须具有工商执照,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发票后,才能够实行有偿服务,并对服务对象开具正式发票。
县级农机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是公益的服务,没有有偿服务的职能,目前在公务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少量的有偿服务,从法律关系上看是违法的,获得的收入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也是暂时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必须在国家保证推广经费的前提下,才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使农机推广工作沿着遵纪守法的轨道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