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机安全管理能力大幅提高
广西农机安全管理能力大幅提高
日期: 2006-02-05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广西农机化管理中心主任谈爱和在2005年12月27日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农机专业会上说,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直接确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上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简称“三权”)问题,所以广西努力从立法中寻找答案。经过艰苦工作,终于在2005年4月1日,由广西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了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和“三权”等问题。
谈爱和主任说,为解决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广西农机化管理中心先后六次组织了与自治区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一起到各地的调研活动,学习和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充分听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召开五次不同规格的研讨会,深入研究,反复听取意见,最终使广西人大立法专家认同:广西农机化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和广西农机监理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机构的条件已具备,把这一重要的结论写进了《条例》。
在谈到农机监理机构“三权”问题上谈主任作了详细介绍,广西农机化管理中心广泛宣传农机部门要管好拖拉机必须有权有责的理念,力争“三权”。为此,与人大立法专家一起研究,认为《条例》立法虽没有上位法,但从法理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条例》的间接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部门发牌发证职责,按《立法法》“权责一致”的原则,地方法规可以明确农机监理部门的“三权”。因此,《条例》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从而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权责明确,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检验、考试发证、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违章查纠和处理事故等环节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链条。《条例》颁布后,广西农机化管理中心努力抓紧贯彻落实工作,把《条例》的落实与农业部“三个部长令”、“两个业务规范”、“五个牌证标准”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农机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条例》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