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历史上首个农业机械立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据悉,《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农业机械推广与社会化服务、农机的生产、销售与维修责任、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等都做了法律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拖拉机在可以行驶的道路上,可以从事货运;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运载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机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通行,免交交通费。该《条例》还特别规定,除广东省对农民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外,有条件的市、县也要给予补贴。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次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授权,确立了广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条例》还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董月梅 郑绍滔 梁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