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
《管理办法》由总则、目录的内容和形式、目录的提出与审定、目录的公布与调整、罚则、附 则等六章二十九条组成,明确了对列入《目录》中的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农业机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并明确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适于全国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目录》。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参照《目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形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目录》的提出与审定,生产企业每年9月30日前自愿向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每年11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对于《目录》的公布与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目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农业部在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委网站上予以公开。《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如不满足相关要求给予以取消,如在国抽或市场检查中不合格的,或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或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都要取消。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规定如发现与《目录》不符的将责令整改或取消资格,对于伪造、假冒《目录》产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工作的人员违犯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